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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

行政複議 閲讀(1.25W)
施工單位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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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

行政複議工作程序

一、 行政複議申請由行政複議科統一受理。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審查複議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問清申請人的聯繫電話、地址,簽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明,交由申請人收執。口頭申請的,負責接待的人員還應當為其代書申請書或記入筆錄。

二、 對明顯不屬於市政府管轄的案件和不屬於行政複議管轄的案件,應向申請人説明情況,建議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請。申請人拒絕接受建議,堅持要申請的,應按照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 行政複議申請書收到後,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複議受理登記薄上登記。

四、 接收行政複議申請書的人員應當及時將收到的材料交給科室負責人,由科室負責人決定具體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當在3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填寫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批表,交由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辦領導審批。辦領導應當在2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由承辦人員根據審批意見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決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權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做出決定後的2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五、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督促被申請人對案件做出答覆。答覆期限屆滿後,被申請人經兩次催促仍不答覆的,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意見審籤表,交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後報辦領導審批,重要的需報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六、在收到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之後,承辦人員應當對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徑行通知第三人蔘加複議,但應給第三人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

七、行政複議原則上進行書面審理。確需調查的,由承辦人員提出意見報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安排2人進行調查。

八、 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明顯能夠得出複議結論的案件,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意見審籤表,經審核後,草擬行政複議決定書,報辦領導初審後按程序向市政府報批。

九、對案情重大或疑難複雜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後,召開案件分析會,邀請相關科室同志參加,對案情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提報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承辦人員根據主任辦公會決定的意見擬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按程序向市政府報批。

十、為保證按期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承辦人員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為向政府提報的時間。為保證行政效率,沒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申請延期做出決定。

十一、行政複議決定經市政府領導簽發後,應當在5日內送達各方當事人。送達由行政複議科負責,行政複議科人員不足時由辦領導安排其他科室人員配合希望對你的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