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申請行政複議是合理的嗎?
村民作為合法的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律的規定申請的,但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才有效。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包含哪些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相關法律中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相關法律中中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的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提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什麼?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中所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提起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的,並且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申請人需要與行政處罰的決定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是不會行政部門受理並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