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待遇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保險待遇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保險待遇是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等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工資、保險、福利等應當認定為“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