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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怎麼交

行政處罰 閲讀(2.6W)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繳相分離原則,就是説執法單位給你開出了罰款,執法單位不會接受這個罰款,這個罰款國家有規定,一律上繳國庫,並且有固定賬號,到指定銀行繳納,這個繳納地點,包括賬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有註明,也可以直接詢問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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