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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數額巨大標準

刑法修正案出台後、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逃税數額、逃税數額佔應納數額百分比、以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標準等,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

逃税罪數額巨大標準

一、偷税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税種税款的總額

二、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

1、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

2、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其他納税人,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年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

3、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種偷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4、偷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税罪各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税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三、“數額較大”,是指1萬元以上

四、“數額巨大”,原刑法第201條規定為10萬元;《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提示】

納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欺詐行為達到“數額+比例”定罪模式即數額與比例都要滿足。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