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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基本特徵:一、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二、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三、必須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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