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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口頭提出是否可以

需要看情況,非法證據排除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到開庭審判前的一段時間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辯護律師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如果是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可以口頭的形式直接向法庭提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非法證據排除口頭提出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