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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依據刑法的法律規定,傳喚和拘傳的區別為:
1、兩者的強制力不同。傳喚的訴訟當事人一般是接到傳喚通知後自動到案;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則是強制到案。
2、兩者的適用對象不同。傳喚一般來説可以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是僅僅可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兩者適用的法律文書不同。司法機關在拘傳訴訟當事人時必須出示拘傳證,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是出示傳喚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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