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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全是行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並不全是行為犯,還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等。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就是實害犯,也是危險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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