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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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