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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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