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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辯護 閲讀(1.39W)
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
律師解答:具有區別。律師解析: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
兩者的主體都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