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緩刑社區矯正期間再犯罪玩忽職守怎麼處理?
緩刑社區矯正期間再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玩忽職守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職守的犯罪主體非常的特殊,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被判處了緩刑,正常情況下,行政單位會直接開除公職的,被開除公職以後就不可能再構成玩忽職守罪了。普通的罪犯社區矯正期間犯罪的,不能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