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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公訴案件的判罰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閲讀(3.28W)

挪用資金罪公訴案件的判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嚴重的,如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挪用時間較長的是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犯罪事實認定情況來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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