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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有哪幾種結果?

刑事訴訟 閲讀(9.58K)

審查起訴有哪幾種結果?

一、審查起訴有哪幾種結果?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步驟

(一)審閲案卷材料並製作閲卷筆錄。

(二)必經程序:

1.訊問犯罪嫌疑人並記錄在案:應當由檢察人員個別進行【對質除外】。

2.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三)補充提供證據材料、補充説明證據合法性:

1.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2.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四)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由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1.補充偵查條件:

2.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3.自行補充偵查:對於公安機關[不含本案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4.在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管轄後的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的:

(五)作出決定:

1.提出起訴、不起訴的意見;

2.報請檢察長、檢查委員會決定。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審查起訴的結果有好有壞,審查起訴的步驟多而繁瑣,但是審查起訴是很必要的存在,因為它能對案件做出全面的審查,並依法做出相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