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應當指定辯護包括哪些
公檢法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辯護的情形:
(一)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具有外國國籍;
(六)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符合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情形,那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援申請。當然,滿足了法援條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要求,公檢法機關必須要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