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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偵查還會查其他人嗎

刑事訴訟 閲讀(2.93W)

一、退回偵查還會查其他人嗎?

退回偵查還會查其他人嗎

退回偵查有可能會查其他人,但不是必須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九十五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查清事實、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或者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説明情況;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將有關情況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九十七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正常情況下跟刑事案件相關的人員公安機關都會調查的,比如在團伙犯罪案件中,除了主犯,從犯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遺漏了從犯,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肯定會着重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