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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21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 閲讀(2.08W)

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21條的規定?

司法機關在審理刑事案件時,需要對諸如電子證據等不能辨別真偽的證據進行鑑定,且需將鑑定的結果告知各方當事人,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此項規定也即新刑訴法第121條對鑑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的規定,具體噶如何理解該條文的內容呢?

一、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21條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鑑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鑑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核實,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應將該鑑定結論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機會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維護自身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審查,認為原鑑定結論正確的,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並説明理由;如果出現原鑑定結論確有疑點、遺漏、因果關係不明顯,或者鑑定結論確有錯誤、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等情況,應當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並將結論及時告知申請人。

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鑑定費用應該誰擔?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鑑定結論,可以只告知其結論部分,不告知鑑定過程等其他內容。

三、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辦案部門應當將用作證 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徵求他們對鑑定結論的意見。所謂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是指經過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形成的,經公安機關、人 民檢察院審查核實後,認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

偵查中的 鑑定結論,經偵查人員綜合分析,有的可用作本案的證據,有的可不用作本案的證據。不用作本案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決定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並記錄告知時間、內容和告知方式、犯罪嫌疑人的 態度等情況,附卷備查。

我們可以看出,若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方支付。當然,並不是所喲丶證據的鑑定結果都會告知當事人的,只有那些關係到案件的認定的,才會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