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判處死緩後能申請再審嗎

刑事訴訟 閲讀(2.25W)
判處死緩後能申請再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那麼判處死緩後可以申請再審嗎?
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複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其是一項對錯誤裁判的救濟程序,是當事人最後的救濟手段。死緩案件仍然有可能存在錯誤裁判,所以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