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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兩次退回是不是可以判無罪釋放

刑事訴訟 閲讀(1.14W)

補充偵查兩次退回是不是可以判無罪釋放

補充偵查兩次退回是不是可以判無罪釋放

1、不一定可以無罪釋放,只是無罪釋放的可能性很高,具體決定要看判官來判斷。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6、另外,如果經二次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沒有變更罪名,仍以原罪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經檢察院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確定的罪名不當的,檢察院也可以以查明的罪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而不是必須以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所確定的罪名為準。當然,犯罪嫌疑人最終構成什麼罪名、應處予什麼樣的刑罰,應由法院通過判決來確定,法院具有最終的審判權。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如果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還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