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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庭前準備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 閲讀(2.85W)

醫療訴訟庭前準備包括哪些?

一、醫療訴訟庭前準備包括哪些?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並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迴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瞭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於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説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託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於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裏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説,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並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願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託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訴訟在開庭之前不管是法院還是原告和被告在開庭之前都須要做出一切準備的,因此,原告和被告在準備材料的時候就要看是否與案件相關,是否具有合法性,這要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所以,一切都得按照法律規定的章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