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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退贓流程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閲讀(1.42W)

公安偵查退贓流程有哪些?

一、公安偵查退贓流程有哪些?

應當在司法機關的要求下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意見》列舉了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被動退還”。“及時退還”,行為入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司法解釋

除《意見》列舉的兩種退還情形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即行為人雖未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財物後至案發前的期間內主動退還或者上交的。此種情形可以簡稱為“主動退還”。在該情形下,行為人在接受財物時存在受賄的故意,但經過一定時間段後,因主客觀原因等諸多因素的變化,自己主動退還或者上交收受的財物。從法理分析,行為人既具有受賄的故意,又具有受賄的行為,且犯罪過程已經完成,因此,應當構成受賄罪(既遂),至於後面的退還行為,應當視為犯罪後的“退贓”,可以作為處罰時的量刑情節,但不能改變已然犯罪的性質。實踐中,“主動退還”的情況複雜多樣,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把握的標準不一,故《意見》對此種情形未作規定。對於“主動退還”情形,可以結合收受財物的時間長短、數額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體情況,選擇適用不以犯罪論處,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主動退還”一般不會影響構成犯罪,但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接受財物時存在受賄故意,但在較短時間內即出現悔悟,且未為對方謀取利益即主動退還財物,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2)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考慮到行為人“主動退還”雖然屬於“退贓”情節,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較小,對職務廉潔性的損害也相應減小,故對其從寬處罰往往能獲得民眾認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主動退髒的,是可以有效降低自身的司法判決結果的,其量刑的情況也可以有效的減少,具體的退贓流程應當在司法機關規定的程序下進行合法的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