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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一次可以做存疑不起訴嗎

刑事訴訟 閲讀(6.99K)

一、退補一次可以做存疑不起訴嗎?

退補一次可以做存疑不起訴嗎

符合條件的話可以做存疑不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因此,移送審查起訴,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可以以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

二、退回偵查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退回偵查不等於一定會存疑不起訴,而且,法律上雖然規定的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是兩次,但很多時候,人民檢察院在第1次進行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就很有可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了,公安機關和受害者對存疑不起訴有疑義的話,可以向上級單位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