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異地移送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閲讀(2.55W)

異地移送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異地移送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第18條規定的是“職能管轄”,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些訴訟職能由哪些不同的機關管轄。

異地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是正常的司法審理程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不具備審查起訴權限的司法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當事人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處理,對相關的情況有明確的處理程序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