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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抗訴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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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抗訴的後果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抗訴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訴訟抗訴的後果,應當由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重新認定後得出,一般可以出現加重判罰或者減輕判罰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並依據刑訴法的規定作出判決。抗訴的後果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範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8 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 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根據司法機關的職能,抗訴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在審判機關對刑事訴訟案件進行司法判決後,檢察機關需要對刑事案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相關司法判決不準確,對法律適用有錯誤的情況,則是可以向審判機關提出抗訴的決定的,其結果和目的在於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