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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提請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閲讀(2.3W)

刑事提請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提請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提請抗訴需要遵守書寫抗訴申請書→提交給上一級的檢察院→審核→確定受理抗訴請求的程序,具體的流程如下:

1、刑事案件中個人申請抗訴的程序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5天之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認為法院的審理不公,判決不當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2、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期為5天,自收到判決書後第二天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書後5天內做出決定。

3、抗訴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對抗訴案件的再審

(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並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若是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或者是在一審時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就起訴,並量刑,此時在接受到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之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異議,此時都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抗訴之後的審理結果若是與一審有較大的差異,此時參與一審的司法人員的處罰會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