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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證據取證的會被認可嗎?

刑事訴訟 閲讀(3.16W)

一、使用非法證據取證的會被認可嗎?

使用非法證據取證的會被認可嗎?

使用非法證據取證手段的證據是不會被認可的。在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很多人為了打贏官司,在取證的時候不惜採用非法的模式。雖然最終將證據拿到手了,但是採用非法取證得到的,法院是不會對這類型的證據給予認可並採納的,因此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取證。

二、常見的非法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我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為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如我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的: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為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繫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證據的七種表現形式,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為它的表現形式。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利用非法的手段獲取的證據,除了法律特批的情況,大部分是不會被採納,更不會被做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其實制定相關規定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保護案件參與人的權益,也是為了確保了司法的公平性,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