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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3、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4、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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