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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判決書抗訴期限有哪些要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閲讀(1.06W)

隨着我國公民之間的往來越來越頻繁,相關的民事案件也越來越多。民事訴訟就是解決這一類矛盾的合法方式,但有些人對所判決的結果有着不同的意見或者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我們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判決書抗訴期限有哪些要求。

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判決書抗訴期限有哪些要求?

一、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第二種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一種是對一審的判決持不同意見的,認為審理結果與事實相違背的。一種是對作出判決的,對法律生效的判決書持不同意見的。這兩種方式都極大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帶抱着我國的法律程序越來越完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