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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判斷是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55W)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哪些?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詳情請看下文。

如何正確判斷是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經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種正在執行和隨時可能執行運輸任務的交通工具,才能夠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如果破壞正在製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經報廢的,或者雖然製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於不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是,如果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進行破壞,或製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説,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例如,在長途公共汽車中途停車休息時,甲把汽車的重要部件剎車泵偷偷拆下,汽車開動後,因不能剎車而造成翻車事故,致多人傷亡,甲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壞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響安全運行的協助性設備,如門窗、玻璃、燈具、卧具、坐椅、衞生設備等,則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破壞交通工具只要達到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否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為,本罪屬於危險犯,以行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作為法定的既遂標準。而行為人着手實施犯罪就具備了這種危險性,已經達到既遂狀態,因而無既遂與未遂之分。

肯定未遂存在的觀點認為,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是以行為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作為既遂的標誌,通常行為實行終了才會產生這種實際危險狀態。如果行為人雖已着手對交通工具進行破壞,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危險狀態,就構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為人剛着手破壞汽車的剎車系統,未容剪斷剎車管即被當場抓獲,而未得逞,就應按破壞交通工具未遂犯處理。後一種意見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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