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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會通過偵查、勘驗、鑑定等方法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確定事實真相和案件性質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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