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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91W)

一、自首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的?

自首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二、自首是如何處罰的?

1、自首一般會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2、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3、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自首的行為並非自始就可以被減刑,若是在犯罪主體到公安機關投案之後,交代的是已經被偵查人員瞭解到的事實,切對於刑事案件的偵破並沒有實質性的幫助,那麼是不滿足減刑條件的。只有投案並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最後才會被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