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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自訴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97W)

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自訴嗎?

公民可能會因為平時的某些矛盾而有了傷害他人的意圖,最後實際的確讓對方遭受了身體上的傷害之後就需要為其違法犯罪過錯承擔罪責,但是現實中國家機關在面對這些比較輕微的時候不會過多的參與其中,那麼, 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自訴嗎?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自訴嗎?

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後,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鑑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鑑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

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

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鑑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當事人立案證據不足時,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首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條件,證據不足按照規定應予駁回,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已經立案卻不作處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前是無權調查取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三,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內部的鑑定結論,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轉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違反程序私自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四,公安機關內部機構的鑑定結論,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內部依據,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樣不能隨意交給當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第五,當事人要想取得鑑定結論,必須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不得委託偵查機關的內設機構。

3、當事人僅持公安機關內部的傷情鑑定結論到法院不能立案,公安機關又以達到輕傷標準為由推託不管,到處上訪,已引起社會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僅持傷情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理由已充分説明在此不再贅述,法院的做法的正確的,其次,公安機關既是治安管理機關,又是偵查機關,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作為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是法定義務。第三,故意傷害罪(輕傷)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被害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負刑事責任才屬於自訴案件,否則屬於公訴案件,所謂輕傷害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機關無權處理的説法是錯誤的,如果公安機關只作鑑定結論,既不治安處罰,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於失職,甚至於很多情況下是放縱犯罪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對“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自訴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故意傷害如果出現了比較嚴重並且在社會上留下不好的影響的情況時就不能夠在以公民自己的名義提起自訴,而需要國家機關介入並且針對性地對侵害者啟動公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