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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92W)

一、 新刑法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

新刑法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

新刑法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構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三、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違章作業的行為,顯然是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的,在司法實踐中,施工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作業的,是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對於造成了人員傷亡等嚴重情節的還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