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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84W)

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近年來,妨害公務案件不時發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趨勢,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主要就妨礙公務罪作了一些規定,但對於普通人來講,其都不是很清楚刑法對妨害公務罪作出了哪些規定。關於妨害公務罪的法律規定,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是誰

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

具體來説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着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

2、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

“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羣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願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

上述人員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職務、職責時才能構成本罪。

希望能夠幫助你解開一些疑惑。要是你還想了解妨害公務罪其他方面的知識,如立案標準、處罰等等,你可以繼續關注我們本站網站後期帶來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