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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嫖娼罪如何進行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32W)

一、介紹嫖娼罪如何進行處罰?

介紹嫖娼罪如何進行處罰?

我們國家沒有介紹嫖娼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介紹他人嫖娼的,為賣淫嫖娼行為牽線搭橋,從而收取一定好處費的,可能觸犯的罪名是介紹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嫖娼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到我們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內容來進行懲罰。同時,如果存在介紹嫖娼賣淫的行為,將構成介紹賣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