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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嫖宿幼女罪判決書不服怎麼辦怎麼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7.32K)

一、對嫖宿幼女罪判決書不服怎麼辦怎麼辦?

對嫖宿幼女罪判決書不服怎麼辦怎麼辦?

1、嫖宿幼女罪已經被《刑法修正案九》刪除,根據現行法嫖宿幼女若是入罪一般按照強姦罪來處罰。

對嫖宿幼女罪判決書不服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若檢察院不抗訴,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可以申訴,要求再審。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可以由代理律師、指定的辯護人或是本人在接到一審判決十天內書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所謂就算上訴被駁回,也是不會在原有的刑期上面加重的,但是申訴和檢察院抗訴是有可能被上一級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期上面加重處罰的。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嫖宿幼女案件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提出請求若是被受理,法院會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嫖宿幼女也即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且《刑法》之中明確規定了此種強姦行為會被從重處罰。若是嫖宿幼女被法院量刑之後對自己的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提出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