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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法條競合都有哪些方式?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72W)

一、 刑法中的法條競合都有哪些方式?

刑法中的法條競合都有哪些方式?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

二、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

第一,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條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第二,想象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規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規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着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想象競合的法條規定上原本不必然存在着重合或交叉關係;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自立法開始時便存在着重合或交叉關係。

第四,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想象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想象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想象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規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故關於法規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

對於法條競合的有關違法事實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處理依據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法條競合的有關條件,那麼是無法認定為法條競合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