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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55W)

一、防衞過當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防衞過當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防衞過當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行為,認定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必須認真地分析判斷其防衞行為是否具有防衞過當的特徵。

1、從不法侵害的強度方面來認定防衞過當。不法侵害的強度是一個綜合系統指標,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從正當防衞的時間性上來認定防衞過當。正當防衞的時間性就是要求正當防衞人認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如果防衞人不立即採取防衞行為,就會造成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遭到侵害。例如面對猝不及防的突然打擊,防衞人在倉促應被動戰的情況下,防衞意識和意志均在瞬間形成的,這就要對正當防衞必要限度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即防衞不過當。但是如果防衞人有時間採取其他強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這種不法侵害的,而沒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傷亡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該行為不能成為法定免責事由,應負刑事責任。

3、從正當防衞保護的法益性質來認定防衞過當。這是認定防衞過當最關鍵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認定規則。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為防止重大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屬於正當防衞行為,不是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例如有人搶劫自己手裏的一斤蔬菜,就不能無限度的防衞造成侵害人重傷或死亡,這是由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所決定的,否則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二、 防衞過當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一)防衞過當的定罪

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衞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

(二)防衞過當的處罰

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防衞過當的情形中防衞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防衞問題

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

特殊防衞中雖然給對方人身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咋一看確實也是超過了必要的防衞限度,但實際這樣的情況下卻不能認定構成防衞過當,而還是會按照正當防衞來進行處理,於是防衞人並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也是需要我們格外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