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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的數額有要求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11W)

入户盜竊的數額有要求嗎?

入户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不過在司法活動中對入户盜竊還是存在很多爭議,主要體現在“户”和金額兩個方面,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入户盜竊的數額有要求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入户盜竊的數額有要求嗎?

對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入户盜竊對金額沒有要求,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二、入户盜竊的刑事責任

1、入户盜竊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入户盜竊未遂,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入户盜竊的認定

對於“入户盜竊”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户搶劫”的解釋。“入户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户盜竊”的“户”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這裏的“户”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二是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户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户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四、“入户盜竊”的既遂與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户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户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説明“入户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户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户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脱離了户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户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户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户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入户盜竊對金額是沒有要求的,只要達到法律規定次數,也就是兩年三次以上就會以盜竊罪論處。當然,入户盜竊的認定還是不能很好的把握,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