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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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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信息時代,很多事情都涉及到個人信息,可見,公民的個人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就目前而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普遍存在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現在僅以四川省而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四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請繼續閲讀了解。

四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明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信息類型和數量。

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違法所得數額。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信息用途。

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主體身份。

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前科情況。

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從文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在情節認定上做出了更詳細的説明。其中對於四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國家法律法規也做了具體的説明。只要觸犯了侵犯個人信息罪的認定範圍就會被立案量刑,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根據侵犯個人信息類型、數量等方面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