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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賭博罪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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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賭博罪是第幾條

對於賭博的行為,其實也只有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才會被認定為賭博犯罪,而一般的賭博行為僅僅屬於生活中的一種普通行為,此時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在刑法中規定賭博罪是第幾條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刑法中規定賭博罪是第幾條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

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方面: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對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着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為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請及時來電諮詢專業刑事律師。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具體的條文內容則是關係到賭博罪量刑標準的。而在其他的司法解釋中,就對此罪的立案標準進行了規定。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準確的進行界定,否則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情況,這對當事人的利益也是有所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