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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盜竊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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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盜竊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一、四川盜竊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四川盜竊罪數額標準,是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規定: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罪故意的認定情況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3)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盜竊罪的具體認定標準和判決依據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但各地因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所認定的盜竊罪立案標準也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盜竊數額,結合本地的相關政策規定來確定盜竊罪的實際判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