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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能構成合同詐騙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37W)

一、借款能構成合同詐騙嗎?

借款能構成合同詐騙嗎?

1、借款能構成合同詐騙,構成合同詐騙必須是行為人在主觀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借款合同是否構成合同詐騙,就要看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否就是為了騙取該款項;如果其確因客觀原因造成暫時無力還款的,就不構成合同詐騙。

2、具體來説,若是出現了以下情形就會被認定為是合同詐騙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管理混亂、有章不循

有些企業和單位只注重產量的增長,質量的提高和利潤的增多,忽視對合同的嚴格管理,使合同的簽訂、履行、擔保、變更、轉讓、解除、終止、監督以及合同文本、專用章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必要的年審核制度和監督制度,加上合同管理中人員職責分工不明,從而給合同詐騙以可乘之機。

2、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員素質低下

有些合同簽約主和管理人員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合同管理知識,加之在經濟活動中經驗缺乏,只想儘快發展生產經營,廣開銷路,多訂合同,儘快盈利,結果掉入陷阱後悔莫及。

3、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私慾膨脹

有些合同簽約人和管理人員,由於私慾膨脹,以利當頭,經不起高額回扣的誘惑,被動或主動與詐騙分子串通,簽訂有損於己方的合同,案發後,擔心報案會把自己牽連進去,只好啞巴吃黃連,採取“內部消化”,從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器焰。

4、被害人不願訴諸於法律

合同詐騙犯罪的被害人最大的心願是財產的返還和補償,至於採取什麼方式途經解決,他們並不關心。在我國,公民的法制觀念不強,尚不能熟練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説,因借款合同而引發的糾紛屬於民事類型的糾紛,故此即使債權人多次催繳後對方依舊不還錢,那麼也是不能狀告對方犯了合同詐騙罪的,只有是明顯沒有還款能力,且依舊向他人借了很多錢等的情形,才有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