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國刑法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對違法事實後果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