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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4.95K)
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
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為十一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並處沒收財產。之所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均可並處沒收財產刑,主要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一類犯罪,僅處主刑,不足以體現對它與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異。而附加沒收財產刑,則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對它比處普通犯罪更為嚴厲的懲罰,同時也剝奪了其犯罪的物質條件。
2.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對象。
本法分則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這類犯罪如:情節嚴重的走私、偽造票證、偽造假幣或運輸假幣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引誘、容留婦女賣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等。對這些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犯罪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