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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拘留可以探視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7.26K)
法律規定被拘留可以探視嗎?

一、法律規定被拘留可以探視嗎?

法律規定被拘留不可以探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親屬不能探視。案件在偵查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在押人員,會見的規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注意手續上哪些問題

1、律師事務所證明

實務中,關於此文書的版本主要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下稱《介紹信》)《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稱《函》)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下稱《證明》),部分律師認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達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實際使用中亦不需作區分。

2、委託書

在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託的情況下,《委託書》應附上委託人與在押人員的關係證明以及委託人本人身份證明,通過關係證明材料證明委託人有為在押人員委託辯護律師的權利,而委託人本人身份證明則用於證明該委託系其本人行為。刑辯律師應有較高的證據意識,對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

3、需要提供律師本人身份證

不少律師反映在會見時被要求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查驗或換取所區出入證明,其中部分律師因忘記帶身份證而無法進行會見工作。

4、罪名更改導致無法會見的問題

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對涉案罪名進行變更的情況,律師在此時持原罪名的《介紹信》或《委託書》前往會見,有可能遭遇“閉門羹”。由於罪名的改變往往發生在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辦案部門變換的時候,如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際,此時辦案部門均會向看守所提交《換押證》,上面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電腦系統中亦會備存此文件。

在當代的社會,被採取了刑事拘留這樣的一種措施,親屬是不能夠干涉的,但是這個時候可以委託律師來處理相關的案件,而律師由於其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可以跟犯罪嫌疑人會見,從而瞭解案件的情況,這樣是可以有利於為犯罪嫌疑人來進行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