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須受害人舉報嗎?
除了受害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敲詐勒索行為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敲詐勒索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敲詐勒索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四、敲詐勒索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在我國,只有自訴案件中才需要有受害人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人並沒有起訴權,但是敲詐勒索罪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中除了受害人之外,他人也有舉報的權利。公安機關接受到他人的舉報之後,要根據掌握的線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