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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1.79W)

一、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二、自然人過失犯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刑罰配置, 最常見的刑種是有期徒刑和拘役,刑期一般較短,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居多。這些犯罪的刑罰配置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

(一)重刑偏多,最高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含七年)直至無期徒刑的,在46個自然人過失犯罪中就有32個,約佔70%;輕刑偏少,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有14個罪,只約佔30%。刑罰只能是保護社會生活秩序的輔助手段,尤其對過失犯罪不宜投入過重的刑罰量,對戰時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配置無期徒刑,有違刑罰節儉原則。而且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

(二)對極少數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條泄露國家祕密罪和第432條泄露國家軍事祕密罪均將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一同規定,並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這種立法模式從《唐律》沿襲而來《唐律》中對於軍國大事的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同等處罰。如《唐律》第230條規定:“諸乏軍興者斬、故、失等。”現代社會,此已不符合過失犯罪擔負刑事責任的機理,對過失犯罪應當配置輕於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否則有違罪責刑均衡原則。

(三)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與一般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等量齊觀。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的處罰理應重於一般過失罪,因為前者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後者。比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往往無可估量,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總是有限的。但是,1997年刑法無差別地將這些犯罪的最高刑都定為七年有期徒刑,明顯缺乏對行為危害程度的具體考量。

(四)對某些職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規定得過低。1997年刑法適當提高了玩忽職守罪的法定刑,卻沒有保持該罪與玩忽職守型的具體過失犯罪之間在法定刑上的統一和平衡,對後者規定了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條、第413條都是玩忽職守型的典型形態,但是其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必然導致重罪輕判的司法不公現象。

三、單位會構成過失犯罪嗎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隨着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社會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此統稱為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我國的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是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形式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為的時候,明知該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雖不希望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為,並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罪,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