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尋釁滋事罪追究雙方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5.22K)

一、尋釁滋事罪追究雙方責任嗎?

尋釁滋事罪追究雙方責任嗎?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哪些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尋釁滋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通常是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如果構成了刑事犯罪的話,則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話,則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